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,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供如下证件、资料: 1、申请报告。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; 2、工商营业执照; 3、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; 4、法人代表、办税人的身份证明; 5、经营场地资料,如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; 6、税务登记证副本; 7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; 8、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,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; 9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; 10、银行开户证明; 11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、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 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; 12、税务登记发证机关出具的场地证明(商贸企业); 13、固定资产清单; 14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; 15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。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三份,复印件要写上“此件与原件相符”字样、经办人姓名、 日期,并加盖公章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签名。
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期限:3-4个星期 |